连日来,随着“问题氧”的曝光,郴州市儿童医院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家曾获过“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称号的医院,如今带给患者的不是放心,而是恐慌。 4月12日晚9时,湖南省郴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即儿童医院)医用氧问题调查处理结果,1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7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等处分;责成两家单位写出深刻检讨。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和平因涉嫌违法,已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虽然“问题氧”相关责任人已被查处,但此次事件的发生值得人们反思。 “问题氧”问题由来已久 4月1日,有媒体报道,郴州市儿童医院涉嫌用工业氧冒充医用氧。4月2日,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到该院调查,并抽样检验该院库存医用氧。 经郴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所抽3批医用氧经检验合格,含氧浓度达99.6%,高于医用氧含氧浓度的99.5%。但是,供气方却是一家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两个多月前,儿童医院已因从该非法渠道购买氧气而被药监局责令改正。 郴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1月18日下午,郴州市药监局接举报称,郴州市儿童医院购进的一批瓶装医用氧存在封口标签不完整的情况。 1月19日,郴州市药监局派出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对该院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北院供氧室存有瓶装医用氧30瓶,未封口,未标识生产批号,钢瓶瓶身均有“旭辉”字样钢印。医院称供货方为郴州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但现场未能提供该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当日下午,药监局向该院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院必须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记者从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郴州市儿童医院于 2009 年1 月至2010 年1月间以每瓶30元的价格从郴州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药品医用氧10290瓶,使用所得合计303800元,货值金额308700元;被处以违法购进的医用氧货值金额两倍罚款617400元,罚没款项合计921200 元。 斩不断的“利益链”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实行集团化管理,儿童医院(即北院)作为一个医疗区,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007年,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台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办法,规定医用氧气由各医疗区负责总务工作的管理部门会同药剂科组织实施。 按照医院规定的付款流程,应是儿童医院氧气室签收氧气后,由综合办公室和药剂科负责人共同签名,再交给儿童医院财务主管、分管副院长和院长签字,最后由第一人民医院财务科付款。 严格的制度,显然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办法还规定,超过2万元的经济活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儿童医院每年购进医用氧气的费用在30万元左右,按规定,北院必须提供经济合同给第一人民医院。 经郴州市纪委、市监察局的调查,儿童医院党总支书记李细莲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丈夫陈和平(系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无证向儿童医院供氧提供便利是此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该医院一干部说,从北院前身铁路医院1995年建立集中供氧系统以来,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就是供气方。 执法监管缺位乏力 4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院调查时,该院称医院今年2月和3月共从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医用氧4919瓶。郴州市药监局从2010年1月起,就已开始立案调查儿童医院使用“问题氧”事件,但儿童医院一边接受调查,一边依然大量购进工业氧。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有关方面能按照现有的制度要求,严格执法监管,从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加大执法监管与查处力度,那么,工业氧医用等问题就不会像今天这般普遍、严重。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些执法监管部门,习惯于在口头、书面上执法监管,往往只是等到问题被媒体披露了出来,才急急忙忙地出来处理。不难发现,正是平时执法监管的缺位与乏力,才使得问题最终集中爆发。” 此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司负责人曾明确指出,解决医用氧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从生产源头、购销渠道、使用环节三方面同时入手,加大监管力度。 目前,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已经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地封存了儿童医院的“问题氧”,并购进和使用证照齐全检验合格的生产经营企业供应的医用氧,向社会承诺对确属使用“问题氧”造成健康影响的,承担相应责任。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4月6日到4月30日,集中开展医用氧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打击医用氧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市人民用氧安全无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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